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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互联网金融使商业模式和行业格局改变

来源:证券时报  
2014/9/3 10:25:31
目前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都意在撇开金融中介,实现供应商与客户的直接对接,而互联网金融事实上不是摒弃中介,而是互联网成为金融中介,实质就是赶走了一个金融中介,迎来的是互联网这个中介,但这个中介恰恰具备了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覆盖更广和发展更快的新经济时代金融业态发展的需要。

互联网金融对行业经营的影响
 
催生互联网金融新霸主的两条路径:金融机构“触网”和互联网公司“贴金”。金融机构拥有客户、研究和资本优势,而互联网公司拥有技术、数据和创新优势,互联网金融新霸主将从两个领域诞生:一是传统金融机构通过自建或合作的方式,利用互联网思想和技术创新盈利模式和改善客户体验。二是一些有资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申请金融牌照、收购中小金融机构等方式进军金融领域。
 
风险控制是互联网金融的立身之本。不管是电商、第三方支付企业,还是P2P机构,都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上进行了大胆探索,在向互联网金融大举进军的同时,谁风险控制做得好,谁就能掌握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制高点。面对这个和传统金融差异很大的“新行业”,风控是互联网金融业界最值得投入人力和物力的环节。现在银行业已清楚地感受到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但是传统的银行有百年的历史,其资本能力、风控能力十分强大。互联网金融并不能够凭借现有的支付手段颠覆传统银行。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对行业格局的影响途径主要为:改变金融市场的资金分布;间接提高了金融机构资金成本;对支付清算体系形成一定程度替代;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互联网金融双重身份
 
当金融机构把互联网平台仅当作工具使用时,金融机构实际上仅是将传统经营业务嫁接到互联网平台上来,互联网只是实现经营目的的技术手段。作为一种新的技术手段,互联网金融经营方式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运营效率。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的“催进者”,它促使金融机构更多地采用信息技术,降低经营成本。但金融经营的商业模式并没有发生改变,金融功能的实现形式也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当前很多金融机构热衷“触网”的动机,也就在于此: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仅此而已。在夺人眼球的“三马”卖保险案例中,腾讯(126.4, 0.70, 0.56%, 实时行情)和阿里并不能完成保险金融功能的实现,也没有涉及其它金融功能,金融业态的功能分布并没有发生改变。
 
但是,凭借互联网技术突破金融行业壁垒的局外者却志不在此。局外者根本没有做金融行业“催进者”的动机,他们要做“搅局者”,希望在金融行业格局调整潮流中谋得一席之地。局外人进入金融行业本身就是一种搅局行为。“搅局者”凭借对网络技术的熟悉和较高的运用熟练程度,在许多细分市场上开发出了需求度较高的新型金融产品,或者对自身产业链上潜在客户提供针对性的专门金融服务,主要是各种账户上资金的现金管理服务,如淘宝的余额宝等,强行划分了金融市场上的一块蛋糕。
 
目前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都意在撇开金融中介,实现供应商与客户的直接对接,而互联网金融事实上不是摒弃中介,而是互联网成为金融中介,实质就是赶走了一个金融中介,迎来的是互联网这个中介,但这个中介恰恰具备了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覆盖更广和发展更快的新经济时代金融业态发展的需要。
 
“搅局者”将使金融业态格局重新分布
 
“搅局者”推动了金融功能的分解与重组,使得金融经营的商业模式发生改变。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资产负债综合管理模式将成为各种业态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过去单一的负债管理模式(想想过去的存款立行口号)、资产管理模式(拼命放贷、早放贷早受益、以贷引存等经营理念还是昨天熟悉的故事)将被抛弃。“搅局者”的出现,使得基于金融创新和互联网技术,而本已出现的金融机构经营边界融合趋势,加速发展。传统金融体系中,各业态金融机构所实现的金融功能,是各有所侧重的。显然,“搅局者”打破了各金融业态的功能分工界限。
 
互联网金融在大的制度性框架没有彻底改变之前,只能是搅局,不太可能是颠覆性的。对互联网企业来讲,需要考虑的是继续做平台还是转型做产业;对金融机构来讲,需要做的是尽快适应互联网技术带来的革命性变化,加快从产品向服务的转型。
 
“催进者”将使金融机构经营模式改变
 
现阶段,由于受金融管制、传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的演进,还是以“催进者”角色为主。即互联网金融在许多领域还只是充当了工具更新的作用,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影响还处在量变阶段,还未积累到质变阶段,传统的金融经营行为和金融功能实现形式仍然占据主要地位。
 
但互联网金融作为“催进者”,还是使金融功能的实现形式和金融经营行为发生了重大变化。正如电商对实体店构成重大冲击一样,由于非现场的自助金融行为发展,金融展业中实体网点的重要性也在下降。过去以铺网点占市场的经营扩张方式,已开始让位于网络金融安全性和方便性建设。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经营模式的影响,更大程度上不在技术,而在监管。在放开非现场证券账户开户前,建设实体网点仍然是证券公司扩张经纪市场的重要手段。当2013年3月监管部门放开非现场开户限制后,券商经纪市场扩张就不再需要实体网点支持;相对于网络平台,即使轻型营业部建设也成了不经济的行为,电商平台成了证券公司业务扩展的主要手段,营业部网点越来越多地由原先的展业网点,转变成为后台支持和专业服务中心。过去券商营业部的业绩取决于营业部团队工作能力,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经营业绩越来越多地取决于公司整体实力,如研究支持、产品开发等,缺乏专业支持的营业部只能滑落成为折扣经纪商网点——以极低的佣金率,维持着不易的生存。
 
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是大数据等信息网络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其对传统金融商业模式的改造是不可违背的潮流趋势,即使监管、制度等外在因素或构成发展制约。建立在互联网金融基础之上的金融创新行为,和没有技术支撑基础,仅仅是由于管制放松所引起的创新行为,有着显著不同。例如,一度蓬勃发展的游走于政策缝隙间的通道业务,由于风险积累和政策的完善,发展立马走入死胡同。但互联网金融不一样,它通过对金融功能的分解重组,提高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有着旺盛的市场生命力,它的成长不可避免。
责编:李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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