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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节税先分配股利

  作者:中国服装鞋帽网
2008/1/18 14:57:00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如果在个人转让股权前,能够尽可能让企业多分配现金股利,那么,就能大幅度降低个人所得税总负担。 

  案例2006年6月1日,大林公司将其持有的三叶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兴发公司,取得收入600万元,该项股权的计税成本为350万元。股权转让时,三叶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其中,税后留存收益700万元。大林公司和三叶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不包括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大林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为:(600-350)?3%=82.5万元 

  筹划方案 

  税法规定的股权投资收益,包括持有收益(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被投资方税后利润分配收益,即股息性所得)和转让收益(转让或者处置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对于持有收益,税法规定,应当避免重复征税,即按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税率差异补税。而转让收益属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应当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能够合法地将转让收益转化为持有收益,则可以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 

  大林公司在转让该股权之前,可以要求三叶公司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相关文件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为了不影响三叶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三叶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可只做应付股利处理,暂不实际支付现金股利,大林公司作应收股利处理。 

  假设三叶公司在2006年3月分配股利500万元,那么,大林公司应记应收股利和投资收益300万元(500?0%),因为大林公司与三叶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33%,所以该投资收益不需要补税。当大林公司转让该股权投资时,三叶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为500万元(1000-500),因此股权转让价可确定为300万元。另外,大林公司再将应收股利300万元转让给兴发公司。 

  筹划后,大林公司总收益仍为600万元(300+300),但其中300万元由转让收益转化为持有收益。 

  筹划后,大林公司对该项股权的转让所得为:300-350=-50万元,因此可节约企业所得税82.5万元。另外,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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