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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所得税法中反避税工具的运用

  作者:蒋玲
2008/1/15 10:46:00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关联方税务处理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企业和关联方税务管理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反避税措施更加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在税法中也特别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整”和“关联业务往来”的定义。“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关联业务往来”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经济业务事项。其中,关联关系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成本分摊安排

  无形资产的研发成本和劳务提供成本在关联企业之间合理分摊是国外通行的做法,但我国过去一直不允许这种成本分摊。新税法改进了这方面的规定,即只要企业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在分摊时符合费用列支与所有权、用益权和收益权相匹配的原则,则允许纳税人进行这种成本分摊。同时新税法还规定了分摊应当遵循成本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

  防范资本弱化的关联方债权性和权益性投资

  企业资笨是由权益性资本和债务性资本组成的。资本弱化就是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负债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融资。资本弱化的特点是企业注册资本和负债的比例不合理,注册资本太少,满足不了企业生产经营对资本金的需求。由于企业通过贷款方式进行融资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因此通过这种方式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借贷,可以降低税收的支出。

  在新税法中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具体到底是怎样一个比例尚未公布,目前有猜测,这个标准可能是针对不同行业的融资特点予以不同考虑。比如,对银行保险金融企业,负债率较高,包括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在内的全部付息债务不得超过权益性投资的20倍,还有其他的行业,债务一般不得超过权益性投资的3倍。对于企业资金管理者来说,这个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现金池产品。

  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受控外国公司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首次引入的一个制度,它借鉴了美国的相关规定。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则是为了防范关联方利用在低税率或避税地建立受控外国企业,将境内利润转移到境外以减少和规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当中国的居民企业或者个人居民直接或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该外国企业将被认为是受控外国公司。当以上有关的百分比条件未满足时,受控外国公司还可以根据实质控制条款来加以判定。条例同时规定,设立在实际税率低于12.5%的外国企业将适用于受控外国公司的相关规定。

  因此对于那些准备在境外设企业或在进行利润分配的企业来说,在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一定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举是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而非避税。否则将很容易受到税务部门的审查。

  转让定价同期文档准备要求,转让定价和一般反避税纳税调整的追溯时效

  新税法要求纳税人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准备同期资料(即纳税人在与关联企业进行业务往来就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和功能及风险分析问题等编写和准备的资等)。新税法还规定,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仅仅限于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在中国现行税制体系下,由于中国境内不同地区之间、不同企业所适用的税率和税收优惠待遇存在很大差别,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区间同样存在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情况。而明年新税法实施后还有个税收优惠的过渡期,中国境内不同地区之间的税率差至少5年内还存在,境内转移定价还会继续存在。

  此外,税务机关有权在企业发生转让定价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对于由于转让定价调整导致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应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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