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雇佣关系的节税筹划
A教授是某大学教授,数年以前他在学校的收入仅仅1500元,但每月定期外出为一家公司讲学,收入为5000元。开始时A教授分开纳税,工资部分纳税25元,讲课报酬部分纳税800元。之后,A教授与这家公司签订了有关的合同,将5000元的讲课收入变成了雇佣收入,这样每月的所得税中可以减少100元支出。
两年后,情况发生了变化。A教授所讲课的公司支付给他的报酬增加到了15000元。
他发现,原来的节税方法已经不划算了。由于A教授和学校及公司都存在雇佣关系,所有收入都累计应税,以A教授总收入16500元计算,每月的税金为2725元,但是分开纳税则可以少交纳一部分税,如果将A教授的15000元变成劳务收入纳税2400元,总共纳税2425元,相比前一种情况可以少交税300元。于是A教授与公司解除了雇佣关系。
随着A教授在业内的名气越来越大,他外出讲课的费用每月达到50000元。这笔费用如果以劳务收入纳税,税金高达12000元,加上每月学校工资税金,每月总共交纳税金12025元。而如果成为公司员工,工资收入变成51500,则每月需交纳税金11775元,可以节税250元,于是A教授又与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
随着教授福利待遇的改善和进一步提高,A教授所在的学校很可能大幅度提高A教授的工资待遇,象A教授这样的业务骨干很可能每月收入超过5位数,到那个时候,A教授又是分开纳税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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