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税负效应分析 作者:李恒 邱向前 2007/8/24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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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制结构问题,然后对营业税、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进行了局部均衡分析,再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可行性进行探讨。最后对完善我国金融税制提出了建议,以期对我国金融税制改革有所帮助。
关键词:金融税,税负效应分析,税制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金融业务要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教育费附加税等。金融业营业税税负为5.2%,大大高于其他行业3%的平均税负水平。我国金融业流转税负较重的原因有:
一是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二是金融企业的进项税额不能扣除,金融企业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承担者;三是由于营业税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在滞收利息较高时,
银行所承担的实际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四是目前对一般性贷款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照利差征收营业税,而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为主,所以外资银行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五是金融机构间的往来没有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商行与央行之间,以及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并按约定的利率互相计息取得的收入,目前国内银行的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比重较大且日益增加,有些银行甚至超过50%,对往来收入不征营业税有违市场经济原则,也是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二、间接税税负对银行经营业务的影响
李文宏(2005),平新乔(1995),顾晓敏(2005)对税收制度与银行经营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国外学者Atkinson(1980)对直接税与间接税配置进行了讨论,指出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差别在于:在福利损失最小的这一点上,直接税优于间接税,所得税用于筹措税收收入,间接税实现公平。目前的金融业营业税税制已经对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发展不利,也与营造合理的金融生态相违背。因此分析营业税对银行业经营行为的影响,探讨营业税与增值税税负效应,对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将是大有裨益的。
1、模型的设计。
商业银行的标准模型可以认为是经营目标和商业行为的结合,可以假定(1)没有交易费用,信贷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2)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为存贷款,并产生成本,其利润来源于利息收入与经营成本的差额,考虑呆坏账准备的提取;(3)资金来源为存贷款、金融机构往来款项、超额准备金;(4)虽然新
证券法修订后放松了银行资金入市的限制,但是新证券法指引意义大于实际,具体的操作法规产生效果还有待时日,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还是通过同业市场进行的,结合哈维尔·指雷克斯(2000)、李文宏(2005)思路,建立商业银行的模型:
令X,S1,E,R分别为银行贷款额、银行同业市场资金的出账额、超额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Y,S2,H分别为存款额、银行同业市场的进账额和自有资本。这样,银行资产负债平衡等式为:
X+S1+E+R=Y+S2+H
由于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R=uY(u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因此有:
X+S1-S2+E=(1-u)Y+H
令S1-S2+H=G,并将其代入上式,可得如下方程式:
s.t L+G=(1-u)Y+H
π=rLX+rBG-rDY-σ(X,Y)
π:银行利润;rL:贷款利率;X:银行贷款;rB银行同业市场利率;G:银行同业市场的净头寸;rD:银行存款利率;Y:银行存款;σ(D,L)银行为存贷款所付出的成本。
影响利润的重要变量为X银行贷款、Y银行存款,并且我国银行存在大量呆坏账,直接影响银行利润,因此也为重要变量,用ε表示银行呆坏帐准备比例,利润最大化为:
2、营业税效应分析。
假设营业税率为(1-TC),其税基为银行贷款利息收入(按TC的税率计征营业税),所以营业税约束条件下银行利润最大化的解为:
银行在满足这一条件的前提下,决定其最优的贷款量和存款量。其中
表明银行的营业税后贷款边际收益率、银行同业市场的边际收益率、银行同业市场的平均收益率相等时决定其最优贷款量;
表示银行吸收存款的边际成本与银行同业市场的平均收益率相等时决定其最优经营效用。
图1描述了征收营业税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变化情况(通过信贷资金供求来表现)。征收税率为T
C的营业税后,银行实际利率为
银行贷款供给曲线由XX向左下方平移至X'X',与市场平均收益线的交点就是最优贷款量X
1,最优存贷款量之间的差额为(X-Y),从图中可以看出,开征营业税后,银行贷款量明显减少,存贷差扩大。这时,银行资金将更多进入银行同业市场或增加中央银行超额准备金,达到了自动紧缩银根的效果。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虽然利率固定却可规避风险。可以得出银行贷款对营业税反映敏感,贷款额供给随营业税而起伏。
3、增值税效应分析。
虽然我国银行业目前并未开征增值税,但是我们可以在局部均衡分析下探讨增值税对我国信贷行为的影响。假定银行信贷行为的需求和供给弹性既定,SS与DD分别代表增值税前的贷款供给曲线与贷款需求曲线,DD'表示增值税后的供给曲线,DD与ss决定的均衡价格P0,均衡数量是Q2,DD上移形成DD',Pd是借款付出的价格,包含两个部分内容:银行收益价格PS,增值税销项税款T,Pd=Ps+T,在新的均衡条件下,借款者支付的价格提高了,提高了(Pd-P0),银行的收益价格降低到PS,降低了(P0-PS),由此可见,增值税负转嫁的规律是:银行信贷的税负是由银行和借款者共同负担的,负担的比例取决于银行信贷供求弹性大小,负担份额的多少取决于银行信贷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对比关系,而且成正比关系。
税率越高,转嫁比例越大,银行税负率也越大;反之亦然。但我国为混合流转税制,因此银行承担的增值税是转嫁不出去的。
同时,银行承担的增值税税负与我国银行信贷资金的供给需求弹性有关,并决定了税负转嫁程度。
4、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可行性探讨。
综合分析可知,营业税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较大。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银行金融机构基本在城镇,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或5%,同时金融业存在大量交易合同印花税一般按照交易额向交易双方征收,印花税负偏高,综合考虑各种税计算得出:
银行一般金融业务的综合流转税负担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税=5%+5%×7%+0.005%÷rL×100%+5%×3%。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年3月1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rL已经上调(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39%),因此一年期的贷款综合税负为:5%+5%×7%+0.005%÷6.39%×100%+5%×3%=5.5782%。
5.5782%大大高于邮电等行业3.3%的综合税率,虽然同为高利润服务业,邮电业税负仅为金融业的60%。混合流转税制下的金融业税负高于单一增值税制下税负。当增值税率为17%,金融业营业税率为5%时,64.71%既是混合流转税制和统一增值税制下金融业税负均衡点的增值率,混合流转税制下的税负过重。
现在假定对金融业开征增值税,由于金融服务难以确定增加值,因此可以考虑4%的简易征收率,以此消除重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可以通过银行的毛利率来推算出增加值率,并以此确定增值税率。
毛利率=[(主营业收入一主营业成本)/主营业收入]×100%
假定银行机构实行生产性增值税,适用17%的销项税率,且能可靠计量进项税额。可以将银行业的税基转换为“增值额”,便于税负比较。我们用三种方式确定其增值额,然后将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额相除,换算成相应的增值税税率,本文决定将工资、薪金和利润的总和作为增值额,此方法考虑了进项抵扣的因素,对增加值的估算准确。得出增值率约为29%。假设实际税负为4%,设c为银行的经营成本,M为毛利率,增值税率以17%计算,根据等式可以得到:
可以得出M约为27.52%,如将实际税负定为3%,M约为20.65%,前面经测算可知,我国银行的毛利率在20%-30%之间,因此对银行征收3%-4%的增值税是比较合适的。
三、建议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资产质量不高,不良贷款较多,滞收利息比率较高,需用营运资金为大量应收未收利息垫付税款,其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承担的税负远远高于法定税率。而从国外情况看,金融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且多数国家对银行信贷等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扣除),对于一些辅助性业务如提供
保险箱服务等,则按照一般情况征收增值税。
首先,要对金融机构往来课征营业税,降低金融业营业税负。考虑到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可采取逐年降低税率、逐步调整到位的方式;适当调整中央地方分配额,还可以对财政承受能力强的地区进行先行试点再推广。
其次,应适时开征增值税,我国增值税改革已逐渐深化,东北地区增值税改革成效初现,因此进行金融业的增值税改革应该提上日程。也可采取先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广的办法。
最后,应该把金融税调节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矫正金融负外部性结合起来进行金融税改革。金融负外部性是由于金融行为的私人成本向社会的溢出而导致的公共社会福利的损失。由于我国金融的脆弱性使得金融业在金融动荡导致的金融风险极大。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大部分经营性损失以及资产贬值损失实际上由财政注资承担(如国家多次动用外汇储备注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形成直接的负外部性。因此金融税制不仅是政府调控金融产业的重要的手段,并且是满足公共产品需求的融资手段,在考虑满足公共产品需求下进行金融税制改革更符合我国经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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