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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销售记应税如此筹划不可行 研究失败

  作者:待查 
2007/7/3 0:00:00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这天,河南省某市穰城面粉厂财务科长老刘对着当月的原料购进和产品销售计划表发呆。原料购进计划表显示,将从基层粮管所购进小麦500万元(含税价),取得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57.52万元;产品销售计划表显示,为了能保证一定的面粉库存以便在中秋、国庆“双节”旺销时卖个好价位,本月面粉销售计划适当减少,仅准备销售面粉150万元(含税价),另外免征增值税的麸皮销售计划为200万元。 
  经老刘计算,本月的购进与销售计划完全执行后,将会有进项税转出57.52×200÷(200+150÷1.13)=34.57(万元),“仅有200万元的免税销售,却要转出这么多进项税。”老刘感叹了一句。 

  中午吃完饭,老刘在浏览财税网站时发现了一篇《粮食加工业免税产品交税反比享受免税合算》的筹划文章,该文举了一个例子,说某企业某一时期将免税做应税处理,避免了进项税的大量转出,得到了合理避税,同时还省去了办理免税的成本,如免税产品每年要送有关部门年检、认证等手续及相关费用,既省时又省力。老刘看后,深受启发。 

  老刘对企业本月的情况也进行了分析,在期初无留抵的前提下,本月麸皮做免税销售,进项税转出后,账面进项将会形成(150÷1.13×0.13)-(57.52-35.57)=-4.69(万元),而如果将麸皮做应税销售,账面进项将会形成(200+150)÷1.13×0.13-57.52=-17.25(万元)。两者相差17.25-4.69=12.56(万元)。也就是说,可以为企业增加供以后抵扣的进项税12.56万元,对于自己的计算结果,老刘兴奋不已。为谨慎起见,老刘专程去了一趟税务师事务所,咨询了常年税务顾问老张。 

  老张查阅了有关法规,《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乘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当月如果发生了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应该按该条规定处理。 

  对于可能存在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的情况,《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穰城面粉厂某些月份转出可能过多,有些月份可能转出较少,但在一年一次的调整时,都会适当有所变动以求均衡。如本月转出的35.57万元可能较高,但这不是最终结果,畸高或畸低都将在拉长周期后受到调整。 

  老张分析说,如果穰城面粉厂本月为了避免进项税大量转出而把免税销售作为应税申报,在当月不一定能节约税收资金的支出,同时将会带来涉税风险。《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第十四条又规定:“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穰城面粉厂的免征增值税的麸皮是经税务机关同意的,并且一直以来在执行着免税政策,如果免税销售变成了应税,属于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企业不知能以何种理由向税务机关报告?是核算不清,还是经营范围变化?好像都说不过去。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现了企业的意图,肯定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行使按合理方法核定的权力,企业还不是白忙活一场? 

  另外,即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减免税,取消减免税资格,那么以后穰城面粉厂到了免税有利、进项税转出较少的时候再重新申请减免税,在其他条件都没变化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怎么可能批准?甚至会带来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减免条件,追缴以往已免税金的风险。所以,这种筹划方案只是说起来简单,操作起来根本不可能。 

  老张针对穰城面粉厂的情况,提出了一个建议供老刘参考,那就是尽量准确划分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据此,企业可对取得的进项税进行详细分析,对于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认真划分,尽量减少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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