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文体演出所得的个人纳税筹划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来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凡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由主办单位提供我国同对方国家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含由中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对外签定的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比赛或体育表演的协定或计划),并附送演出合同,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均应严格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任何单位对外签定演出合同中,均不得列入包税条款,凡违反税法和税收协定规定擅自在合同中列入包税条款的,一律无效。 外围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演出团体凡能够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应对演出团体的收入总额减除实际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按3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按3%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演出团体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没有申报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的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应以其收入总额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视为该演出团体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演出团体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应以其在一地的演出收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款,并向演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实际费用支出计算纳税的演出团体,在全部演出活动结束后,可与其签定演出合同的中方接待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结算手续。 税务机关可指定各承包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出、表演活动的的演出场、馆、院或中方接待单位,在向其演出团体结算收入中代扣代缴该演出团体的相关税款。凡演出团体未在演出所在地结清各项应纳税款的,其中方接待单位应在实际支付演出收入时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对于未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中方接待单位在对外签定演出或表演合同后7日内,应将合同、资料报送演出所在地税务机关,对逾期不提供合同资料的,可依照税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案例] 胡耀龙为广州晋华歌剧团演职人员,赵一鹏为广州晋华歌剧团业余演职人员,2002年4月29日至5月3日,广州晋华歌剧团在万宁市演出五场,平均每天一场,赵一鹏每场所得收入12000元,五场演出共取得收入60 000元,按10%的比例上交给万宁市文化局管理费6000元后,实际收入为54000元。5月10日,赵一鹏又在茂名市参加深圳新欣话剧团一场演出,取得收入8000元,按10%的比例向茂名市文化部门缴纳管理费800元后,实际收入为7200元。胡耀龙4月份取得工资4500元,因本月份参加演出,取得奖金1000元。 (1)计算胡耀龙4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计算赵一鹏4、5月份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说明胡耀龙、赵一鹏二人应纳税额的缴纳方式及缴纳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计算分析] (1)胡耀龙属于广州晋华歌剧团演职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4500 +1000-800)×15%-125 =580(元) (2)赵一鹏属于广州晋华歌剧团外单位人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相对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注:是一个月而不是30天)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赵一鹏在万宁市演出五场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但由于在4、5两个月内取得,应作为两次所得分别计算。赵一鹏在茂名市取得收入仍应按一次“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演职员取得报酬后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及收入分成,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月份应纳税额=(2×12000-2×12000 ×10%)×(1-20%)×20% =3456(元) 5月份应纳税额=[(3×12000-3×12000 ×10%)×(1-20%)× 30%-20001+(8000-8000×10%)×(1-20%)+ 20% =5776+1152 =6928(元) (3)胡耀龙应纳税额经万宁市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应由广州晋华歌剧团在支付工资、奖金时代扣代缴,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前向广州晋华歌剧团所在地广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赵一鹏应纳税额应由支付报酬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分别在演出地万宁市和茂名市缴纳。 [案例] 昆仑新联电影制片厂聘请金五星电影制片厂导演张一才为其拍摄一部叫“绿岛情怀”的电影,张一才导演为此取得报酬80000元。 “绿岛情怀”剧本是根据作家李二水的小说“绿岛的故事”改编的,“绿岛的故事”先在《小说月刊》上连载,共连载18期,每期稿费1 500元,合计取得稿费27000元。该小说于2001年4月获是国家级文学奖,获得奖金5000元。昆仑新联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电影“绿岛情怀”,约请作家李二水将“绿岛的故事”改编成剧本“绿岛情怀”,作家李二水为此获得报酬60000元。 2001年8月,作家李二水将该小说“绿岛的故事”在星星出版社出书,取得稿费20000元,因该小说十分畅销,2002年3月,出版社将该书加印15 000册,恰巧2002年4月13日作家李二水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去世,出版社将小说加印的稿酬30000元按规定支付给了作家李二水的儿子李小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94)089号]. [分析指导] (1)昆仑新联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导演张一才应纳税额=80 000 ×(1-20%)×40%-7000 =18 600(元) (2)[国税发(94)089号]文件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连载而取得的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有关作家李二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连载小说应纳税额=27 000 ×(1-20%)×20%×(1-30%) =3024(元) 出书第一笔稿酬应纳税额=20 000 ×(1-20%)×20%×(1-30%) =2 240(元) 加印稿酬应补缴税额=(20 000+3000)×(1-20%)×20%×(1-30%)-2240 =2576-2240 =336(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作家李二水获得国家级文学奖而取得的5000元奖金免予征税。 根据国税函[1997]385号文件规定,电影制片厂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60 000 ×(1-20%)×20% =9 600(元) 综上计算结果,作家李二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024+2240+336+9600 =15200(元) 责编: 微信扫一扫实时了解行业动态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文给好友 著作权声明:畅享网文章著作权分属畅享网、网友和合作伙伴,部分非原创文章作者信息可能有所缺失,如需补充或修改请与我们联系,工作人员会在1个工作日内配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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