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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税法中反资本弱化规定

  作者:蒋玲
2007/5/29 11:20:38
本文关键字: 资金及投融资管理

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目的或其它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负债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融资。资本弱化的特点是企业注册资本和负债的比例不合理,注册资本太少,满足不了企业生产经营对资本金的需求。
   
近些年来,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通过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规模,从而以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对相关国家的税收权益都将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在我国即将上台的新税法第46条中有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经合组织的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是资本弱化。每个国家对这个“安全港”的设定都不同。我国虽然在新税法中有提出了有关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规定,但是这个“安全港”到底是怎样的一个标准,具体规定尚未出台。这个“安全港”一旦出台后,今后将对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
   
企业的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作为借款费用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企业通过增加债务资本可以增加财务费用,减少利润,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在国内,利用资本弱化的特点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转移利润。企业的关联方将资金无偿的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基本上就相当于是权益投资,但是挂上了债务资本的名义之后,企业只需花少许的成本(委托贷款费用、印花税等)就可以获得一笔融资,并且将利息支出列支。
   
新税法的实行将对这种现象产生很好的遏制作用。但是同时也会对一些有真实业务背景项下的债权性投资产生负面影响。例如,企业现金池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事例。现金池就是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现金池,通过子公司向总部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子公司资金上划现金池账户。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帐户不足,银行就可以提供以其上存总部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这样一个债权债务的关系就将受到“安全港”的影响。如果子公司对母公司没有一定的权益性投资,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子公司将不能获得足额的资金划拨,同时不足的部分就需要向银行进行贷款呢?那么企业设立现金池获得外源融资变内源融资的收益将大打折扣了。

同时,这个“安全港”的设定难度比较大,既要确保所有的企业在任何时期都可以使用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固定比率,且这个标准也不会妨碍到企业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其次,在运用正常交易法时,税务机关必须以非关联企业之间不会依此借款条件相互之间提供信贷为由,将企业间债权关系重新定性为股权关系,或认定该债务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列支。若遇到第三方贷款,税务机关必须以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不是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的话,贷款人不会在相似的贷款条件基础上向独立企业提供贷款为由,对第三方贷款进行重新定性。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是比较差的。再次,若资本弱化税制过严,会限制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不符合国际经济大趋势,对宏观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会超过增加税收的好处。

(作者系中国资金管理网秘书长助理)

来源:中国资金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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