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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商贸企业如何合理避税的税收筹划

  作者:待查 
2007/3/21 0:00:00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近年来,为了鼓励新设的商业企业招聘下岗失业人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财税[2002]208号和财税[2003]133号文件。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充分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呢?

  案例:某大型商业企业南佳公司,2004年拟在周边城市投资组建一家批零兼营的商业企业A企业。经预测,A企业全年可获销售收入2000万元,其中,批发收入1200万元、零售收入800万元;全年可获毛利(即销售收入减销售成本)240万元,其中批发和零售各获毛利120万元;扣除各项税费后可获利润100万元,其中批发利润60万元,零售利润40万元。企业需招聘员工100人,其中批发环节的员工20人、零售环节的员工80人。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企业没有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认为,新设的A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有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多招聘一些下岗失业人员。因为财税[2003]133号文件规定,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在2005年底之前,企业每招聘一名下岗失业人员,税务部门将从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2000元。考虑到职工的年龄结构等问题,他提出了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 招聘10名下岗失业人员,可扣减企业所得税20000元,企业净利润增加20000元;

  方案二 招聘30名下岗失业人员,可扣减企业所得税60000元,企业净利润增加60000元。

  专家认为新设的企业最好单独设为批发和零售两个独立企业。因为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新办的商贸企业(即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方案三 企业招聘10名下岗失业人员,这些人都在零售企业工作,占零售企业职工人数(职工80人)的12.5%,则税务部门可减征其企业所得税40×33%×12.5%×2=3.3(万元),企业净利润可增加3.3万元;

  方案四 企业招聘30名下岗失业人员,其中有24名在零售企业工作,占零售企业职工人数的30%,另外6名在批发企业工作。则零售企业可免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0×17%×(7%+3%)=2.04(万元);免缴企业所得税(40+2.04)×33%=13.8732(万元)(较批零兼营税前扣除少2.04万元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零售企业多获净利润15.24万元(2.04×67%+13.8732);批发企业可扣减企业所得税12000元,两企业合计多获净利润16.44万元。

  从上面的分析可得出,方案三、四对企业更有利,新设的企业最好分为批发和零售两个独立企业。

  不过,企业在选择新设的商业企业经营方式时要注意: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批零兼营企业,分解为独立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后,可能不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了,税负就有可能发生变化;新办企业分设为两个独立企业,会增加相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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