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核算经营租赁是指由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需要,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在合同期内将机械设备等有偿转让给承租方,承租方在取得机械设备等使用权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向出租方支付租赁款的一种租赁业务。这种租赁的机械设备等的租赁期一般较短,在租赁期满后,将租赁资产退还给出租方。机械设备等在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修理费、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因此在租赁款中,除了包括租赁机械设备的折旧费、利息外,还包括修理费、保险费、业务管理费和一定的利润。 在会计核算上,由于租赁机械设备等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因此在租入以后,不必将它记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科目,只要将租入机械设备等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租赁款及其支付时间等记入“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簿”。在租赁期内,按合同规定支付的租赁款,根据受益期长短,直接记入当月有关成本、费用,或通过待摊、预提的办法分月摊提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仓库管理部门需要,向当地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租入一台吊车,合同规定租赁期为6个月,每月租赁款为1 500元,租赁款在租入月份一次支付。则在: 支付租入吊车租赁款9 000元(1 500元×6)时,应作: 借:待摊费用 9 000 贷:银行存款 9 000 将支付租赁款按月摊入采购保管费时,应作: 借:采购保管费 1 500 贷:待摊费用 1 500 在租赁期满,将吊车退还给机械设备租赁公司时,应在“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簿”中加以注销。 责编: 微信扫一扫实时了解行业动态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文给好友 著作权声明:畅享网文章著作权分属畅享网、网友和合作伙伴,部分非原创文章作者信息可能有所缺失,如需补充或修改请与我们联系,工作人员会在1个工作日内配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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