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自建办公楼的所得税筹划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2005年初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建设“××花园小区”时,修建了一栋3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在报规报建时按照住宅小区10万平方米进行的立项审批。2005年12月办公楼竣工后,财务人员将办公楼的开发成本500万元从“开发产品”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在2006年3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汇算时,提出应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精神,对办公楼应视同销售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务人员很是困惑,明明是自建办公楼,为何还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因此,企业要避免多交企业所得税,自建办公楼就不能和开发产品一起报建,企业应将办公楼单独报建,它不是开发产品,所以办公楼就不能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也就不会多交企业所得税了。 责编: 微信扫一扫实时了解行业动态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文给好友 著作权声明:畅享网文章著作权分属畅享网、网友和合作伙伴,部分非原创文章作者信息可能有所缺失,如需补充或修改请与我们联系,工作人员会在1个工作日内配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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