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

订阅畅享网微信

委托代购代销筹划有道

  作者:郭庆 胡娟 
2007/1/9 0:00:00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委托代购代销货物的经营属于企业购销业务活动,作为特殊的购销方式,代购和代销有着共同的商业基础——同为代理法律关系在购销活动中的应用,但是它们的税收待遇差异却较为明显。通过一定方式的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获得一定的节税收益。

  委托代购、代销的经济活动基础一致,销货方的委托代销和购货方的委托代购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视角。在购、销需求和购、销、代理三方关系都确定的条件下,委托代销可以转化为委托代购,进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这种筹划方式的依据在于将委托代销转化为委托代购能够避免代销方式下受托方视同销售纳税义务的发生。但是这种筹划方式需要购销各方的合作与认同,且只适用于成熟确定的购销需求。具体操作可以通过如下几点实现:一、确定购、销、代理三方主体,掌握各自的市场需求。本着税收成本最小的原则,各方达成“委托代购”协议。实务中,这可以采用“逆向工程”方式实行,即先掌握委托代销方的销货需求,后发现购货方的购货需求,按此搭建委托代购模式;二、建立起“代购”模式后,则要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规范运作资金流、票据流和物流,使整个交易形式满足营业税关于“代购”的规定;三、在代理方与销货方存在利益共享关系时,还可进一步考虑把收取的销售收入,适当转化为代理方的代理手续费收入。通过改变应税收入的税种,进一步降低流转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税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代理手续费的金额,但是对于手续费收入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不限关联公司)以及公司间作价不合理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某设备生产公司A(一般纳税人)欲在某市开拓市场,销售其生产的大型成套生产设备。在该市委托某机电设备经销部门B(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4%)代销其产品。恰巧该市C企业欲购买一套该设备,于是B以A在该市代理人的身份达成交易,并与A 签订委托代销协议。

  假设A企业一套该大型设备售价为1000万元,增值税为170万元。一套设备的销售成本为800万元。B作为产品代理,可以按照不含税售价的5%获取手续费用,暂不考虑其他税费等。这是一则典型的委托代销案例,我们可以计算出该项销售各方应缴的流转税以及所得税额:A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70万元,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17万元[170×(7%+3%)],所得税43.89万元[(1000- 800-17-1000×5%)×33%]。B企业应缴纳增值税45万元[1170÷(1+4%)×4%],营业税2.5万元(1000×5%×5%),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4.75万元[(45+2.5)×(7%+3%)],所得税14.1075万元[(1000×5%-2.5-4.75)× 33%]。C企业未发生相关纳税义务。综上合计该销售方式下各方所缴纳税款,A企业合计230.9万元,B企业合计66.3575万元,总计为 297.2475万元。

  现在换一种思路,假定B企业获知C的需求信息后,协议与C采取代购模式进行交易并签订代购协议书。则此时,设备购买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B的代购手续费,金额为50万元,A的货款为1120万元(1170-50),其他各条件不变。该项交易变为代购模式后,各方应缴纳税额为:A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62.735万元[1120÷(1+17%)×17%],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16.2735万元[162.735×(7%+3%)],所得税46.5271万元[(1120-162.735-800-16.2735)×33%]。B企业应缴纳营业税2.5万元(1000×5%×5%),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0.25万元[2.5×(7%+3%)],所得税15.5925万元[(50-2.5 -0.25)×33%]。C企业未发生相关纳税义务。综上合计该销售方式下各方所缴税款,A企业合计225.5356万元,B企业合计18.3425万元,总计为243.8781万元。

  从以上计算可知,由于将委托代销模式转变为委托代购模式进行设备产品的销售,A企业总共可以少缴税款5.3544万元(230.89-225.5356),B企业总共可以少缴税款48.015万元(66.3575-18.3425),两者合计共可以节约税款53.3694万元(297.2475-243.8781)。

  并且,假如A、B之间具有利益共同体关系(如B是A股权控制企业或管理企业),则可通过提高B的代购手续费的比例,适度削减A的销售毛利,获取流转税节税收益。如果关联B企业处在所得税低税率地区,则还可兼获所得税节税收益。

  此外,委托代销主要有支付手续费、视同买断两种方式。在支付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协议售价结算,并同时收取手续费,那么受托方的收人应包括销售货物的差价及另行收取的手续费两部分,对这两部分均应缴纳营业税。为避免对差价部分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纳税义务的“重合”,可以通过采用视同买断方式避免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但此种方式下要注意的是,购销双方都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且委托销售方和受托销售方必须在协议中明确,受托方可以对货物自行定价,且实际售价与协议间的差价归受托方所有。在发票的开具上,要注意的是,受托代销方应以实际售价确定销售额向其销售对象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向委托方按照协议价索取增值税进项发票。否则,没有构成有效的视同买断代销模式,则属于发票违章,将受到税务机关的查处和处罚。
 
责编:
vsharing微信扫一扫实时了解行业动态
portalart微信扫一扫分享本文给好友

著作权声明:畅享网文章著作权分属畅享网、网友和合作伙伴,部分非原创文章作者信息可能有所缺失,如需补充或修改请与我们联系,工作人员会在1个工作日内配合处理。
专业博客
畅享
首页
返回
顶部
×
    信息化规划
    IT总包
    供应商选型
    IT监理
    开发维护外包
    评估维权
客服电话
400-698-9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