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润买壳重组路:与监管政策玩猫鼠游戏

来源:经理人  
2011/3/3 7:22:32
山东博润的红筹重组模式,是迄今为止对政策突破程度最大的案例,令商务部十号文几近“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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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润的重组模式总结起来就三句话:(1)实际控制人王金淼的母亲单女士变更了外国籍,从而回避了外汇登记的要求;(2)变更了国籍之后的单女士以其控制的香港华飞企业有限公司(“China High”),买了一个在十号文生效之前(具体是2001年3月21日)已经注册好的外商独资企业—潍坊雷特化工有限公司(“WGC”);(3)潍坊雷特化工有限公司收购了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从而实现了境内权益置入境外上市主体的过程。我们可以把山东博润的模式概括为“买壳模式”,而事实上,这已经成为当前实践中较为流行的一种模式。

买壳为什么会成为一种可行模式呢?其核心点就在于可以援引“境内权益已经于十号文生效之前置入境外,从而可不受十号文限制”这个不成文的惯例。换句话说,只要在十号文之前具备了这个境内外连通的管道,就可以不受十号文限制了。

是不是关联并购?

但有心人马上就会注意到,事实上主体企业,在这个案例中是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并非在十号文之前置入的,相反,据山东博润招股书上披露,是2008年12月15日收购的。可能有人会诧异的问,难道这也可以?是的,这也可以。只要有了一个十号文之前存在的内外连通的管道,就算主体企业后面置入境外,也还是可以成立。这点不仅在山东博润的案例中,而且在诸如最近在香港主板上市的长甲地产中,同样也得到验证。

那更为有心的人,可能又会追问另外一个问题,既然境外控制人是实际控制人的母亲,境内是实际控制人自己持股的企业,两者不是关联关系吗?为什么也能完成收购呢?这里其实又暗藏了一个玄机。这就是经常被利用到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规定,那就WGC对山东博润的收购中,因为WGC作为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一个鼓励或允许类营业范围的山东博润,就可以不经商务部门审批而直接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了。这就跟两个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没什么太大区别了,在这个环节是没人关注收购方和被收购方是否有关联的。这一点已经被很多企业利用过了,包括长甲地产及瑞金矿业

为什么变更国籍?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那这个公司的控制权会不会因此发生变更呢?会不会因此影响上市呢?首先说,这个过程不会引起实际控制人变动,实际控制人始终是王金淼先生。其次,即便是说实际控制人变为王金淼先生的母亲了,也问题不大,因为国外证券交易所通常不会有国内上市中的3年内控股股东不能发生变动的要求,比如香港联交所主板规则里面,只是要求至少前3个年度内管理层维持不变,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还有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是王金淼先生的母亲,而不是其本人变更国籍呢?这中间当然有很多法律之外的原因,但是也有法律之内的原因,其中较为关键的是外汇登记的要求。106号文规定,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外,“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也需要办理外汇登记,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不论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证件),其中一类就是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从这个意义上,王金淼先生因为在WGC收购前,持有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此也是不行的。特别是山东博润不仅有王金淼先生的股权,还有其父亲和其他人的股权,算来算去,可能只有其母亲单女士合适了。其母亲改变了国籍,而且不持有境内公司股权,所以招股书披露,其无需办理外汇登记,这就绕过了外汇登记这道卡。

如此还原之后,大家也许豁然发现,如果这都能行,那不是谁都可以照此模式办理了吗?答案也许就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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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泽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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