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润买壳重组路:与监管政策玩猫鼠游戏令十号文几近“一纸空文” 对于这一系列的操作,山东博润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山东博润的跨境重组无须按照十号文第11条获得商务部的审批。山东博润的招股书中有如下一段话: “根据我们对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了解和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的告知,根据十号文我们过去和现在都无须取得证监会的批准,因为以下事实(1)我们过去和现在都不是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V);(2)对China High、WGC以及山东博润的收购应是受到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这样的法律法规约束,而不是十号文。” 山东博润的法律顾问纵然可以这样解释,问题是,WGC收购山东博润的行为,把收购方与被收购方都追溯到自然人,他们是母子关系,因而该收购是典型的关联并购行为,缘何就可以不受十号文约束呢? 山东博润的红筹模式既然走成功了,就意味着它在前文“突破四”中所提及的长甲地产的基础上,完成了对政策的进一步突破。山东博润的重组模式和长甲地产较为类似:由实际控制人王金淼拥有境外身份的亲属(母亲),通过一家离岸公司控制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壳公司”,再将境内的纯内资企业装入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完成跨境重组。但是,长甲地产重组中所用的外资企业“壳公司”是实际控制人一直就拥有的,而山东博润重组所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壳公司”是从第三方收购而来的。因而,从法律突破层面来说,山东博润比长甲地产走得更远。 山东博润的红筹上市最终能成功,几乎可以说,任何境内的民营企业,只要实际控制人去境外设立一个离岸公司,之后去收购一个十号文生效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再用这家外商投资企业全资收购自己的纯内资企业,即可堂而皇之地完成红筹架构。 从这个意义来说,十号文在约束民营企业境外上市方面,已经是被突破得几近“一纸空文”了。 案例点评 当买壳成为一种模式 在十号文之前具备了境内外连通的管道 责编:张泽牧 微信扫一扫实时了解行业动态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文给好友 著作权声明:畅享网文章著作权分属畅享网、网友和合作伙伴,部分非原创文章作者信息可能有所缺失,如需补充或修改请与我们联系,工作人员会在1个工作日内配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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