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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亮着黄灯(谢家涛)在我们还是小孩子的时候,幼儿园的老师就不厌其烦地告诉我们,过马路的时候必须看交通灯,红灯停步,绿灯通行!但是,直到现在我一直还在疑惑,当交通灯是黄灯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停步还是通行?而我们迈入社会的时候,又学会了一个新的名次“灰色地带”,这和过马路看黄灯的道理一样,那就是介于正确或者错误的事情之间的处理方法,只要你的运气好,那么,就可以说是在过马路的时候,哪怕正在亮黄灯你也可以顺利达到对面,但是,运气不好,那么就只能是被滞留在马路的中央,又或者遇到一些谁也不想面对的事件了。 在今年,北京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虚开联运发票的事件也使具备联运资格的物流企业纷纷触礁,据江湖传闻,北京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金额达到上亿元,国家税务总局也派遣出专案小组参与到案件的审查中,其中牵涉到了为数众多的物流企业,其中也不乏一些业内较为知名的、具有外资背景的“老字号”物流企业。 如果我们只是从案件的本身出发进行评判,在既定的法律下,几乎所有涉案的物流企业都难以脱掉干系,但是,当从这些具备联运资格的物流企业的运作特点、目前国内运输管理的法律执行盲点进行分析,那么,我们给他们这种行为的定义是“走在黄灯亮起的路上”。 据不完全统计的数字表明,目前国内大多数的物流企业都同时经营仓储和运输业务,其中二者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大致是3:7,绝大多数的物流企业在运输环节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近距离运输主要是由自己的车辆进行运作,而长途的干线运输则一般是由他们旗下的供应商负责相关的运作,根据有关的税务政策表明,只要是取得联运资格的物流企业都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他们所要缴纳的营业税就是在收入扣除供应商运作成本后的3%,供应商的运作成本则是依靠供应商提供合乎手续的发票进行确认。而不具备联运资格的物流企业或者物流供应商,他们的营业税收缴纳就得是按照收入总额的3%进行缴付。 在此,问题开始浮现出冰山的一角,当这些具备联运资格物流企业的供应商不想多纳税的时候,他们往往就采取购买发票的做法进行偷税漏税,值得注意的是,他们所购买的发票可都是“真正的”发票,起码是国家税务机构印制的,并且,从表面来说是合法的,只不过,提供发票的这家企业采取的是虚开发票的做法而已。这家虚开发票的企业往往则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钻政府税收空子的企业,以定税的方式进行税收的缴纳,虽然在理论上而言,税收机关会要求这些企业不能虚开发票,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发生大规模虚开发票的事情也就在所难免了。 当然,读者或许会问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那些具备了联运资格的物流企业在和供应商结算的过程中会接受不是对方开具的发票呢?这在理论上来说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是,如果和实际情况相结合,那么情况又开始变得有点不同了。由于物流企业所选择的供应商,尤其是长途干线运输的供应商在某些干线运输的资源上享有较大的运作优势,因此,在结算的过程中,只要对方能够提供合乎手续的正规发票,这些物流企业的结算部门往往也只能“睁只眼,闭只眼”了,长此以往也就成为了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供应商提供优势的运作资源,并在成本、运作质量上得以体现,而物流企业就按照既定的合同与之进行结算;而他们的供应商则为了能够降低税收成本,向一些定税的企业以偏低的价格购买运输发票;最终,一些敢于冒险的定税企业就以虚开发票作为牟利的主要手段……这也构成了物流业运输发票流通的“价值链”。 那么,在每年的税收稽查中,总会使一些虚开运输发票的企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样的“价值链”却因其隐蔽性和某些环节的“合法性”得到了暂时的保障,只要虚开发票的企业没有被发现和曝光,那么,现有的价值链条的运作还依然得以延续。 值得注意的是,由此牵连出的、以供应商提供的虚开发票进行抵税的物流企业往往也会受到一些的牵连,但有关的供应商对此也大都愿意支付相关的费用弥补物流企业的损失以达到相安无事。但是,在下次进行结算的时候,可能发生的是,供应商提交的发票依然不是他们自己的发票。 在此,当我们再重新看看虚开发票的案件涉案企业可以发现,只有虚开运输发票的企业、把虚开发票用来抵税的物流企业受到了牵连,而对于购买虚开发票起桥梁作用的、物流企业的运输供应商却并没有相应加强监管的力度,这种国内税收监控体系的盲区,也直接导致了物流企业税收环节的积弊得以延续。 “红灯停,绿灯走”但是,物流企业正走在黄灯亮着的路上。 本文由作者向AMT供稿 责编:谢家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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